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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事業(yè)單位會計交接工作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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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要求
(1)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2)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3)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zhí)一份,存檔一份。
4、接替人員應當繼續(xù)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xù)性。
5、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6、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7、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注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zhí)一份,存檔一份。
8、接替人員應當繼續(xù)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xù)性。
9、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 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xù)。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承擔本規(guī)范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責任。
10、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并、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xù)比照上述有關規(guī)定辦理。
01/09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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