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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 申請第二次增量留抵退稅還用減去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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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一: 二次申請時計算“增量留抵稅額”以2019年3月為基期 很多財務在2019年10月首次退稅后對于第二次退稅的計算依據(jù)有疑問,主要來源于增量留抵退稅額為以下哪種:1、 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2、 與2019年9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在這里筆者給大家明確,不管是第幾次申請都應該是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2019年第39號文)的第八點第二條規(guī)定,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2023 12/1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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