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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日,收回之前委托乙公司加工的N半成品一批,委托加工時發(fā)出半成品的實際成本為15萬元;加工過程中支付加工費2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0.26萬元;裝卸費0.8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0.048萬元;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4.5萬元。甲公司收回該委托加工物資后準(zhǔn)備繼續(xù)加工生產(chǎn)應(yīng)稅消費品,該批N半成品的計劃成本為20萬元。

84785006| 提問時間:2023 06/28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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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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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6/28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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