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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收回的社保個人承擔部分,員工已離職,賬上計入營業(yè)外支出,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嗎?

84784976| 提問時間:2023 05/2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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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CMA
同學 你好 這個情況下是可以扣除的.
2023 05/23 10:16
84784976
2023 05/23 10:57
那收到的政*失業(yè)補貼,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不列入收入嗎?
星河老師
2023 05/23 11:59
同學, 你好 收到政府的失業(yè)補貼嗎?? 這個是要計入其他收益的.?
84784976
2023 05/23 14:41
做賬入營業(yè)外收入科目,所得稅清繳時可以做調(diào)減嗎?
星河老師
2023 05/23 15:29
同學, 你好 這個不需要調(diào)減啊,? 這個要繳納所得稅的.
84784976
2023 05/23 15:36
政*補貼收入不是可以不用交稅嗎?
星河老師
2023 05/23 15:38
同學 你好 你復核以下條件嘛? (一)企業(yè)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yè)能夠提供規(guī)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yè)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jù)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chǎn),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yè)將符合以上政策(一)規(guī)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nèi)未發(fā)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取得的補貼收入如果符合前述條件,可作為企業(yè)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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