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經(jīng)濟法那塊兒就是那個要約,要約它就是如果有就是具體的價錢數(shù)量,但是沒有具體的時間,那是屬于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呀

84785026| 提問時間:2023 05/0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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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菲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同學,你好 要約邀請
2023 05/06 10:57
84785026
2023 05/06 11:00
這個是為什么呢?可以解釋一下嗎?
84785026
2023 05/06 11:04
老師,我就是想問你,嗯,要約那一塊兒,它的具體條件里面包含時間嗎?
小菲老師
2023 05/06 11:12
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并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例如對訂立買賣合同來說,他既可以是買受人也可以是出賣人,但必須是準備訂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或者是訂約當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權。任何人在沒有經(jīng)過他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代替他人發(fā)出要約,對他人不能發(fā)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準備訂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當事人,因為合同畢竟在要約階段還沒有訂立。 要約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則涉及到對當事人的締約能力的確定總是。我國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fā)出某項要約,應當具有訂立該合同的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使其要約產(chǎn)生效力。 第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人發(fā)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fā)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chǎn)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約人所發(fā)出的要約具有訂約意圖并且成一項有效的要約呢?這就要根據(jù)要約所實際使用的語言、文字及其他情況來確定要約人是否已經(jīng)決定訂立合同。決定訂約意味著要約人并不是打算準備和正在考慮訂約,而是已經(jīng)決定訂約。 第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fā)出。 要約人向認了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fā)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然而受要約人是否必須是特定人,則是一個值得探計的問題。對此存在著幾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fā)出,向不特定人發(fā)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fā)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第二種觀點認為,要約的對象不能也也不應該只是特定的人,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決定了要約內容的的復雜性和要約形式的多樣性。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出要約,是要約人參與市場競爭、擇優(yōu)選擇合作對象的一種方式。既然我們承認公不競爭的合法性,允許法律關系主體在經(jīng)濟活動中對合作對象進行選擇,就沒有理由對要約的形式、范圍進行限制。 第四,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由于要約人發(fā)出要約的目的是為了訂立合同,這樣要約中必須包含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承諾人即難以作出承諾,即使作了承諾,也會因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我們認為合同的主要條款,當根據(jù)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 第五,要約必須送到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在送達到以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chǎn)生實際的拘束力。所以,《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15條規(guī)定:發(fā)價于送達被發(fā)價人時生效,這是對大陸法立法經(jīng)驗的總結。如果要約在發(fā)出以后,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過,不能認為要約已經(jīng)送達。當然對話要約則不存在送達問題,只要求要約人(包括其代理)應當將要約的內容告知受要約人,使其了解其內容。而對于非對話要約,則應將要約的信件送達到能夠為受要約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約人是否實際拆閱了這些信件或文件,則不必考慮。 只有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并使要約發(fā)出后產(chǎn)生應有的拘束力。
84785026
2023 05/06 11:15
那如果題里面他要區(qū)分邀約跟邀約,邀請的時候他有具體的價款,有具體的數(shù)量,但是就是沒有時間,那他還是屬于邀約嗎?
小菲老師
2023 05/06 11:22
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由于要約人發(fā)出要約的目的是為了訂立合同,這樣要約中必須包含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承諾人即難以作出承諾,即使作了承諾,也會因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我們認為合同的主要條款,當根據(jù)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 這個要看具體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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