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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如何清算?

84784956| 提問時間:2023 04/14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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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來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你好,還說就是你賣房賣地的時候,比取得及開發(fā)成本費用增加的那部分稅就要收稅
2023 04/14 20:38
來來老師
2023 04/14 20:38
稅金計算涉及內容較多,我整理下發(fā),你稍等
來來老師
2023 04/15 11:35
不好意思 今天檢測才發(fā)現沒發(fā)出 再發(fā)一次 不過建議是可以網上找一下稅務師或CPa土增課程和一些事務所的培訓課程 系統(tǒng)講解下更好理解 涉及基礎內容有 一、計稅依據: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二、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三:扣除項目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guī)定:?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 ?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 (二)開發(fā)土地的成本、費用; ? ?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ㄋ模┡c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ㄎ澹┴斦恳?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 ?? ? ?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 ?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 ? (二)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fā))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實際發(fā)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f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fā)間接費用。 ? ? 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 ?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guī)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 ?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fā)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 ?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fā)小區(qū)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huán)衛(wèi)、綠化等工程的支出。 ? ?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fā)小區(qū)內公共配套設施發(fā)生的支出。 ? ? 開發(fā)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fā)項目發(fā)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 ? (三)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y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 ? ?…… ? ?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guī)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 ? ? ? ? 第三、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guī)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 ? 第六條規(guī)定:“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 ?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 ? 第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guī)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guī)定:“四、關于營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計算問題?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營改增后進行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按以下方法確定相關金額:  ?。ㄒ唬┩恋卦鲋刀悜愂杖?營改增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營改增后轉讓房地產取得的不含增值稅收入  ?。ǘ┡c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營改增前實際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營改增后允許扣除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 ? ? 第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實施企業(yè)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第五條“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情形?!?/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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