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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通常無償設立?這句話什么意思

84784975| 提問時間:2023 04/11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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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居住權由當事人通過簽訂書面形式的居住權合同無償設立(亦可有償),并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是一種不可轉讓、不可繼承的用益物權。
2023 04/11 13:21
玲老師
2023 04/11 13:24
法律分析:根稿旁據(jù)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這相當于在房屋所有權升改之外,新設立“居住權”。不過,居住權只能保障居住權利,沒有繼承乃至轉讓的資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chǎn)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新業(yè)主即便事后獲得不動產(chǎn)證、拿到所有權,也無法改變“居住權”已經(jīng)存在的現(xiàn)實,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居住權的期限,可以自行設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終生。如果是終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權就不會消失。需要說明的是,不是長期居住就能獲得“居住權”。根據(jù)新規(guī),居住權須由房主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同時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設立,所有人對此擁有決定權。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吵敬判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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