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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的區(qū)別是什么?

84784988| 提問時間:2023 04/09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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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艷紅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法律分析:1、定義不同。 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轄范圍,迅速受理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登記,備案,以便偵察審理的活動。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一種訴訟活動 2、先后時間不同。 立案:立案在后,應該先受理。沒有受理,只是審查,發(fā)現(xiàn)案件沒有管轄權(quán)的應當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受理在前,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卻必須受理在先。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quán)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guān)、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guān)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quán)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023 04/09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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