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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購進A材料 5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3%,增值稅稅額為6500 元。甲公司于2019 年4月 12 日簽發(fā)面值56500 元、期限3個月的不帶息商業(yè)匯票一張,承兌后交付對方。材料已驗收入庫??铐椉坠居?月12日如數(shù)支付。 (2)甲公司2019年7月31 日購進B材料4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3%,增值稅稅額為 5 200元,甲公司于當日簽發(fā)面值 45 200元、票面利率5%、期限3個月的帶息銀行承兌匯票一張,承兌后交付對方。材料已驗收入庫。以銀行存款支付承兌手續(xù)費 200 元,按月計提票據(jù)

84784971| 提問時間:2023 03/13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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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拆分增值稅事件發(fā)生時,企業(yè)應按照開票方式確定納稅人增值稅征收主體和征收方式,并確認增值稅稅額。比如,如果采用匯票付款方式,則可以在“應收賬款”科目里分別記錄“面額”和“應收票據(jù)”,確定增值稅征收主體是持票人。因此,付款時,應收款項應包括匯票的面額和應收票據(jù)的金額,以及承兌手續(xù)費和增值稅稅額等。
2023 03/13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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