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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職員2015年入職,2021年每月應發(fā)工資均為30000元,每月減除費用5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贍養(yǎng)老人兩項專項附加扣除共計2000元,沒有減免收入及減免稅額等情況,以前三個月為例,計算各月應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84784999| 提問時間:2023 03/02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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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注冊會計師
1.2015年入職的職員,2021年每月應發(fā)工資均為30000元,每月減除費用5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贍養(yǎng)老人兩項專項附加扣除2000元,無減免收入及減免稅額。 以前三個月為例,每月應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是: 前三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額=(30000-5000-4500-2000)×3=135000元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應納稅所得額135000元, 累計應納稅額=135000×3%-3500=39450元 累計應納稅額39450元,根據(jù)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累計應納稅額39450元,稅率25%, 累計應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39450×25%=9862.5元。 因此,前三個月中,每月需要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為9862.5元/3=3287.5元。 拓展知識:部分個人收入,如工資、薪金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都是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從而減少個人應納稅款。
2023 03/02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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