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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個數申報是按計提工資報的,但是我們計提和發(fā)放工資會有些不同,這樣就會申報的不準確要如何處理?

84784959| 提問時間:2023 03/01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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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
你好,按照應發(fā)工資來申報,他申報的是上一個月下去的。
2023 03/01 19:49
84784959
2023 03/01 20:03
老師,就是我一月份申報的個稅應該是計提十二月的工資表對嗎?
郭老師
2023 03/01 20:04
你好,一月份申報的是12月份發(fā)下去的。
84784959
2023 03/01 20:04
不是應該要按計提工資申報嗎
郭老師
2023 03/01 20:05
不是可以看下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
84784959
2023 03/01 20:10
應該是按計提工資不是發(fā)放工資
郭老師
2023 03/01 20:14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因此,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fā)放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次月15日內辦理申報。 2、如果扣繳單位前期未按上述規(guī)定操作,存在“當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當月申報并繳納”的情況,那么就需要將扣繳申報期限調整為支付所得的月度終了后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3、如果沒有按照稅法規(guī)定期限申報,當2019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扣繳單位申報期限有差異,就會產生數據歸集交叉,對納稅人按規(guī)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有所影響。 看下這個規(guī)定
84784959
2023 03/01 20:22
扣除社保4000我按發(fā)放工資4000申報嗎?
郭老師
2023 03/01 20:26
不可以 上面寫了應發(fā)工資 可以再看下上面得回復
84784959
2023 03/01 20:31
但是我們16號發(fā)工資,我要等16發(fā)工資再申報嗎?
郭老師
2023 03/01 20:35
16號發(fā)的 下個月申報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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