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工業(yè)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yè),材料按計劃成本計價核算。乙材料計劃單位成本為10元/千克。該企業(yè)2019年5月份有關資料如下:原材料科目月初借方余額20000元,“材料成本差異”科目月初貸方余額700元,“材料采購”科目月初借方余額38800元(上述科目核算的均為乙材料) 5月5日,月初在途的乙材料4040千克全部收到,已驗收入庫。 (3)5月20日,從外地A公司購入乙材料8000千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材料價款為84500元、增值稅額為10 985元,運費為900元、增值稅額為81元,企業(yè)已用銀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乙材料表示企業(yè)的主要原材料,根據企業(yè)的有關資料,5月5日月初在途的乙材料4040千克全部收到,該企業(yè)需補錄月初原材料科目借方余額20000元減少的部分,及相應計入月末原材料科目借方余額,其計入金額等于本月乙材料收入4040千克*10元/千克=40400元;5月20日從外地A公司購進乙材料8000千克,本月乙材料收入8000千克*10元/千克=80000元,由此需補錄7月末原材料科目借方余額80000元減少的部分,及相應計入月末原材料科目借方余額,其計入金額等于本月乙材料收入80000元,同時記錄材料采購科目借方余額84500元、增值稅額10985元和運費科目借方余額900元并記錄增值稅科目貸方余額10975元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貸方余額81元。
2023 02/02 15:47
閱讀 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