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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低值易耗品采用實際成本核算,某月基本生產(chǎn)車間領用專用工具一批,實際成本為100000元,不符合固定資產(chǎn)定義,采用分次攤銷法進行攤銷。該專用工具的估計使用次數(shù)為4次。田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84784958| 提問時間:2023 01/28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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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公司應編制的會計分錄如下: (1)借:專用工具100000元 (2)貸:增值稅輸入17000元,應交稅費17000元,利潤66000元(稅后利潤) 田公司根據(jù)低值易耗品采用實際成本核算,領用一批專用工具,實際成本為100000元,由于不符合固定資產(chǎn)定義,采用分次攤銷法進行攤銷。根據(jù)“均攤原則”,按實際成本100000元除以估計使用次數(shù)4次,每次攤銷25000元,即每次攤銷25000元,按17%的增值稅稅率,其中應納稅費為42500元,也就是每次攤銷中應交稅費為17000元。攤銷完畢后,稅后利潤為66000元,此事項在會計分錄中應作的處理如上所示。 拓展知識:分次攤銷法是一種按一定比例把總費用分攤到未來幾個會計期間去,不同于納入固定資產(chǎn)當年一次性折舊,較好地體現(xiàn)了支出與收益的關系。
2023 01/28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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