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好,我們是建筑勞務分包公司,總包方用發(fā)放農民工工資的形式給我們發(fā)放工程款,發(fā)到個人卡里的并不是真實的農民工工資,后期我們還要重新發(fā)放,我應該怎么做賬,怎么報個稅?

84785040| 提問時間:2023 01/26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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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在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的情況下,農民工的工資是發(fā)放給總包方,而總包方可能會把其發(fā)放給分包公司,此時,將此款項分類作為投資性收入,其投資性收入由總包發(fā)放給分包公司,受到投資性收入所得稅影響,需要將此款項統(tǒng)計在財務報表中,在稅收籌劃階段進行財務報表分析,此時,應將此款項歸入投資性收益,以此計算投資性收入進行稅收籌劃,以減稅。同時,在將款項發(fā)放給農民工時,應參考當地的勞動法律,明確農民工的所得稅的計算和扣繳的規(guī)定,進行稅收管理,以保障農民工的權益。拓展: 勞務分包不僅要考慮農民工工資發(fā)放以及稅收問題,還應該考慮供應商費用的管理,以及財務流程自動化,例如賬單支付和歸檔,以自動化的方式發(fā)放工資,減少人工成本,實現資源的充分利用。同時,還需要利用信息技術,實現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的實時管理,實現多部門的協作和合作。
2023 01/26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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