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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銷土地使用權如何做賬

84784990| 提問時間:2023 01/23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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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銷土地使用權的做賬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準則》第17號準則“無形資產”(其中規(guī)定的攤銷期限、攤銷方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按照有關規(guī)定,有關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應按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進行,但以不超過50年為限。 2、對于被攤銷的土地使用權,應取攤銷方法為線性攤銷法,即把資產的原值按比例分為有效期(比如50年)和每年的均等分攤,每年的分攤在會計期間內引入攤銷費用。 3、在會計處理上,應把土地使用權的原值(購置價款)作為無形資產,按照上述方法攤銷的攤銷費用計入當期的費用中,以此抵減該期的稅前利潤,其中:(1)期初土地使用權的原價確認價值,以及在期末被攤銷未攤完的部分,按原值確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2)每年所攤銷的部分,應作為當期費用確認。 拓展知識:土地使用權是對土地使用有限期內的權利,有效期是從權利發(fā)生之日起至權利消失之日止,普遍有30年、50年、70年、80年等。一般來說,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由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和土地的所有權人的收回權來定義。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是按照有效使用期限的長短來確定的,有效期越長,價值越高。
2023 01/23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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