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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我公司每月20號發(fā)工資,個稅申報可不可以在每月15號申報

84785027| 提問時間:2023 01/22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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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關于您提出的有關每月20號發(fā)工資,個稅申報可不可以在每月15號申報的問題,我來作一個詳細的說明。 根據中國的稅收規(guī)定,所有單位和個人應在每月月末或者上季度末(一般為本月25日或本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5日)報稅。而且每月20號發(fā)工資,個稅申報以其發(fā)薪當月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根據應納稅所得額填寫個體財務報表,最后到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申報。 因此,每月20號發(fā)工資,個稅申報不可以在每月15號申報,因為發(fā)薪當月個稅申報要求發(fā)薪當月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而當月應納稅所得額未出現在賬上,所以不可以在15號申報,應該在上季度末(一般為本月25日或本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5日)報稅。 拓展知識:稅收規(guī)定有三大原則,即:一致性、公平性和方便性原則,這三大原則是稅收規(guī)定的核心,也決定著稅收征收的有效性,在實務中,要以這三大原則為準則,結合稅收征收的對象,對象負擔等原則,制定合理的稅收規(guī)定。
2023 01/22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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