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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下,疫情原因,公司全體居家未上班7.16-8.17下午上班,共32.5天,如何給員工發(fā)工資?公司自己內(nèi)部決定可以只給個生活費?還是有規(guī)定可以按月和平時一樣的工資發(fā)?

84785006| 提問時間:2023 01/2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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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
在疫情期間,很多公司都會選擇實行居家工作,為了保障員工的工資收入,公司可以按月和平時一樣的發(fā)放工資。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因病、事假及因其他原因且可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原因不能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支付勞動報酬”。所以在疫情期間,公司還應該繼續(xù)支付員工的正常工資,而不能只給個生活費。 拓展知識: 除了按月發(fā)放工資以外,還有一種方式是發(fā)放以日計算的報酬。這種方式是按照每天工作時長乘以每天的報酬標準計算出來的,比如每小時報酬是2元,那么每天8小時工作就是16元,32.5天就是520元,這種制度能更好地對員工的實際工作情況進行結算。
2023 01/21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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