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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現在支付乙公司質保金,乙公司上一年已全額提供發(fā)票,現在甲公司又注銷了且成立新公司,支付質保金時又讓乙公司以新公司的名字提供質保金發(fā)票合理嗎

84785003| 提問時間:2023 01/20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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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因為乙公司應根據前一年提供的質保金發(fā)票發(fā)票號碼與甲公司本次支付的質保金發(fā)票號碼的對應關系,且發(fā)票抬頭應該是乙公司本次支付的質保金發(fā)票上抬頭應該是乙公司。因此,如果甲公司現在支付乙公司質保金,要求乙公司以新公司的名字提供質保金發(fā)票,顯然是不合理的。除此之外,乙公司為了防止發(fā)生支付風險,以及保護自身利益,還應提前獲取甲公司新設立公司的相關文件,確保支付的質保金不會被甲公司私自挪用。 拓展知識:有些公司在支付質保金時,為了防止支付風險,還會采取限定性的措施,比如與乙公司簽訂書面協(xié)議,由雙方特定的審計公司審計,由特定的金融機構發(fā)出保函,或者從現在開始,甲公司每次支付質保金時,乙公司需要相同金額的甲公司保證金,以此互相制約,以確保質保金不會被挪用。
2023 01/2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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