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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向甲公司銷售貨物一批,價款200000元,增值稅款32000元,代購貨方墊付運費1300元,銷貨款尚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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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15日,向甲公司銷售貨物一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價款200000元的貨物需要繳納增值稅款32000元,此外,代購貨方墊付運費1300元。該批貨物銷貨款尚未收到,因此需要甲公司憑發(fā)票和運費收據(jù)向乙公司提出退稅申請,取得該款項。至于稅收和發(fā)票,乙公司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準確報銷以及開具發(fā)票,以保證稅收正確繳納。拓展知識: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在適用稅率為三十五%稅率的情況下,專票需要增值稅收稅額等于貨物銷售金額乘以三十五%,所以200000元的貨物需要繳納32000元增值稅款。
2023 01/20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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