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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賒銷一批商品,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售價為5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6500元;甲公司以銀行存款1090元代乙公司墊付運費。當日乙公司收到商品并驗收入庫,甲公司將委托收款憑證和債務證明提交開戶銀行,辦妥托收手續(xù);該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40000元。7月6日,甲公司收到銀行轉來的收款通知,貨款已全部收存銀行。做出甲公司7.1會計分錄:

84785035| 提問時間:2023 01/12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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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甲公司記應收賬款50000元,增值稅6500元,運費1090元,甲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① 應收賬款增加 50000 元: 銀行存款 50000元 應收賬款 50000元 ② 運費增加 1090元: 銀行存款 1090元 應付賬款 1090元 ③ 增值稅增加 6500元: 銀行存款 6500元 應交稅費 6500元 拓展知識:付款的憑證除了支票外,還有委托收款憑證,委托收款憑證是客戶與銀行間的債務證明,供銀行折收收款憑證。有時候,客戶不方便把現金交給銀行進行收取貨款,可以采用委托收款憑證把貨款從銀行轉到銷售方的賬戶中。
2023 01/1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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