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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企業(yè)研發(fā)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fā)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那這部分材料不用再做分錄調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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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那就是不需要納稅調整
2022 12/0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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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企業(yè)研發(fā)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fā)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那這部分材料不用再做分錄調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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