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企業(yè)研發(fā)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fā)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那這部分材料不用再做分錄調整了嗎?

84784957| 提问时间:2022 12/03 16:29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辜老師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是的,那就是不需要納稅調整
2022 12/03 16:30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09:58

      免费领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