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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委托庚公司加工應交消費稅的A材料一批(非金銀首飾),發(fā)出材料價款20000元,支付加工費100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增值稅稅額為17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為1000元,材料已加工完成,委托方收回B材料用于繼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要求:①己公司發(fā)出材料時的會計分錄②己公司支付加工費和相關的稅費③該批材料加工完工驗收入庫。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2 10/09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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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借,委托加工物資20000 貸,原材料20000 借,委托加工物資10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1700 應交稅費,消費稅1000 貸,銀行存款12700 借,原材料30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30000
2022 10/09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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