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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理解學習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抵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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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問題一:什么是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不同的所得項目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九項所得判定標準如下:
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境外所得界定是指勞務提供地在境外,不論支付者是境內還是境外;稿酬境外所得界定是指支付者是境外企業(yè)或組織;特許權使用費境外所得是指特許權使用地在境外;經營境外所得是指經營活動地在境外;利息股息紅利境外所得是指支付者是境外企業(yè)或組織或非居民個人;財產租賃境外所得是指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財產轉讓境外所得是指轉讓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yè)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大的原則即是所得發(fā)生地原則、支付地原則、位置及使用地原則。
問題二:居民個人有境外所得,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境內境外合并計算。
經營所得:境內境外合并計算。但如果境外虧損,不能抵減境內所得,只能以后年度用該國的境外經營所得彌補虧損。
分類所得:分別單獨計算。
問題三:境外所得,在境外已交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可以在抵免限額內進行稅收抵免。
問題四:抵免限額如何計算?
抵免限額是“分國再分項“計算后合并。境外一個國家計算一個抵免限額,具體每個國家的抵免限額計算如下:
綜合所得抵免限額:境內境外綜合所得計算出的應納稅額×來源于該國的綜合收入額占全部收入額的比例
經營所得抵免限額:境內境外經營所得計算出的應納稅額×來源于該國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占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
分類所得抵免限額:該分類所得按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把上述匯總加起來就是某國某年度的總的抵免限額。
二、案例說明
(一)綜合所得情況下分國抵免
案例情況:
一位在中國居住時間超過5年的外籍居民納稅人,2019年在境內獲取工資所得18萬元,個人所得稅全年預繳個稅180000*20%-16920=19080元;境外A國勞務所得5萬元,A國扣繳個稅5000元并獲取完稅憑證;境外B國勞務稿酬所得7萬元,B國扣繳個稅14000元并獲取完稅憑證。
稅費計算:
2019年匯算清繳時,境內外合并后綜合所得為18+5+7=30萬元,綜合所得全年應納稅額=300000*20%-16920=43080元;
境外A國的抵免限額=境內外綜合所得應納稅額*A國綜合所得/境內外綜合所得合計=43080*50000/300000=7180元,因A國實際境外交稅金額小于抵免限額,按照實際交稅額5000元抵免;
境外B國的抵免限額=境內外綜合所得應納稅額*B國綜合所得/境內外綜合所得合計=43080*70000/300000=10052元,因B國實際境外交稅金額大于限額,按照抵免限額10052元抵免;
因此2019年應補稅金額=全年境內外應納稅額-境內預繳稅額-A國抵免稅額-B國抵免稅額=43080-19080-5000-10052=8948元。境外B國未抵免完部分14000-10052=3948元可以結轉以后繼續(xù)在B國所得抵免。
(二)經營所得情況下分國抵免
案例情況:
一位中國居民納稅人,2019年在中國境內獲取經營所得28萬,境內預繳個稅280000*20%-10050=45950元;境外A國經營所得12萬,A國扣繳個稅3萬元并獲取完稅憑證;境外B國經營所得10萬,B國扣繳個稅1萬元并獲取完稅憑證。
稅費計算:
2019年匯算清繳時,境內外經營所得合計28+12+10=50萬,經營所得全年應納稅額=500000*30%-40050=109950元;
境外A國抵免限額=境內外經營所得應納稅額*A國經營所得/境內外經營所得合計=109950*120000/500000=26388元,A國實際扣繳個稅30000元超過抵免限額,只能按照抵免限額抵免即26388元。
境外B國抵免限額=境內外經營所得應納稅額*B國經營所得/境內外經營所得合計=109950*100000/500000=21990元,B國實際扣繳個稅10000元在抵免限額內,可以按照實際發(fā)生額抵免即10000元。
因此2019年應補稅金額=全年境內外應納稅額-境內預繳稅額-A國抵免稅額-B國抵免稅額=109950-45950-26388-10000=27612元。境外A國未抵免完部分30000-26388=3612元可以結轉以后繼續(xù)在A國所得抵免。
(三)多項所得情況下分項又分國抵免
案例情況:
一位中國居民納稅人,2019年在境內獲取綜合所得工資所得18萬元,綜合所得全年預繳個稅180000*20%-16920=19080元。其中:
境外A國勞務所得(應并入綜合所得)5萬元,A國勞務所得扣繳個稅1萬元并獲取完稅憑證,A國股息紅利所得10萬元,A國股息紅利所得扣繳個稅1.5萬元;
境外B國勞務所得(應并入綜合所得)5萬元,A國勞務所得扣繳個稅5000元并獲取完稅憑證,B國經營所得10萬,B國經營所得扣繳個稅7000元并獲取完稅憑證;
境外C國股息紅利所得10萬元,C國股息紅利所得扣繳個稅3萬元;出租房屋所得20萬元,C國扣繳個稅6萬元并獲取完稅憑證。
稅費計算:
1、分項所得-綜合所得分國計算
2019年匯算清繳時,境內外綜合所得合計18+5+5=28萬,綜合所得全年應納稅額=280000*20%-16920=39080元。
境外A國綜合所得抵免限額=境內外經營所得應納稅額*A國綜合所得/境內外綜合所得合計=39080*50000/280000=6978.57元,A國實際扣繳個稅10000元大于抵免限額則只能按照限額抵免,即A國稅收抵免限額為6978.57元。
境外B國綜合所得抵免限額=境內外綜合所得應納稅額*B國綜合所得/境內外經營所得合計=39080*50000/280000=6978.57元,B國實際扣繳個稅5000元小于抵免限額則按照實際交稅額抵免,即B國稅收抵免額為5000元。
因此2019年綜合所得應補稅金額=全年境內外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綜合所得境內預繳稅額-A國綜合所得抵免稅額-B國綜合所得抵免稅額=39080-19080-6978.57-5000=8021.43元。A國未抵免完部分10000-6978.57=3021.43元可以結轉以后繼續(xù)在A國所得抵免。
2、分項所得-經營所得分國計算
2019年匯算清繳時,境內外經營所得合計10萬,經營所得全年應納稅額=100000*20%-10500=9500元。
只有境外B國有經營所得,B國抵免限額=境內外經營所得應納稅額*B國經營所得/境內外經營所得合計=9500*100000/100000=9500元,B國實際扣繳個稅7000元小于抵免限額則只能按照實際扣繳稅額抵免,即B國經營所得稅收抵免額為7000元。
因此2019年經營所得應補稅金額=全年境內外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經營所得境內預繳稅額-B國經營所得抵免稅額=9500-7000=2500元。
3、分項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分國計算
2019年匯算清繳時,境內外股息紅利所得合計=10+10=20萬,股息紅利所得全年應納稅額=200000*20%=40000元。
境外A國抵免限額=境內外股息紅利所得應納稅額*A國經營所得/境內外股息紅利所得合計=40000*100000/200000=20000元,A國實際扣繳個稅15000元小于抵免限額則只能按照實際扣繳稅額抵免,即A國股息紅利所得稅收抵免額為15000元。
境外C國抵免限額=境內外股息紅利所得應納稅額*C國經營所得/境內外股息紅利所得合計=40000*100000/200000=20000元,C國實際扣繳個稅30000元大于抵免限額則只能按照抵免限額抵免,即C國股息紅利所得稅收抵免額為20000元。C國未抵免完部分30000-20000=10000元可結轉以后年度繼續(xù)在C國所得抵免。
因此2019年股息紅利所得應補稅金額=全年境內外股息紅利應納稅額-股息紅利境內預繳稅額-A國股息紅利抵免稅額-C國股息紅利抵免稅額=40000-15000-20000=5000元。
4、分項所得-租賃所得分國計算
2019年匯算清繳時,境內外財產租賃所得合計20萬,財產租賃所得全年應納稅額=200000*(1-20%)*20%=32000元。
只有C國有財產租賃所得,C國抵免限額為32000*200000/200000=32000元,C國實際扣繳個稅60000元大于抵免限額則只能按照抵免限額抵免,即A國稅收抵免額為32000元。
因此2019年股息紅利所得應補稅金額=全年境內外股息紅利應納稅額-股息紅利境內預繳稅額-A國股息紅利抵免稅額=32000-32000=0元。C國未抵免完部分60000-32000=28000元可以結轉以后繼續(xù)在C國所得抵免。
5、合并各國抵免額
該納稅人全年各項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合計=39080+9500+40000+32000=120580元,境內預繳稅額合計19080元。
其中境外各國抵免限額為:
境外A國稅收抵免額合計=6978.57+15000=21978.57元;
境外B國稅收抵免額合計=5000+7000=12000元;
境外C國稅收抵免額合計=20000+32000=52000元。
該納稅人匯算清繳應補稅額=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合計-境內預繳稅額合計-境外稅收抵免額合計=120580-19080-21978.57-12000-52000=15521.43元。
2022 09/18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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