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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這個不應該算到2021年嗎,為什么只算兩年的折舊和賬面

84785025| 提問時間:2022 08/26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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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你好,該固定資產(chǎn)至2020年末已計提折舊2年,累計折舊=3000000/10×2=600000(元) 2020年末計提減值前的賬面價值=3000000-600000=2400000(元) 此時需要將賬面價值調整為可收回金額,因此計提固定資產(chǎn)減值準備=2400000-2200000=200000(元)
2022 08/26 08:13
莊老師
2022 08/26 08:17
計稅基礎就是雙倍余額遞減法下的賬面價值。題目中的可收回金額可以忽略。 雙倍余額遞減法下折舊: 2019年折舊=3000000/10*2=600000元 2020年折舊=(3000000-600000)/10*2=480000元 截止2020.12.31,該固定資產(chǎn)計稅基礎=3000000-600000-480000=1920000元 差異=2200000-1920000=280000
84785025
2022 08/26 08:38
這個算法,不是只算到了2020年,到2021年末不還差一年嗎
莊老師
2022 08/26 12:02
你好,我個人認為,題目2021年會不會是2020年,因為2021年沒有提到可收回金額,不好認定,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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