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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居民企業(yè)取得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或非居民企業(yè)在境內(nèi)設立機構、場所的,取得來源于境外的但與境內(nèi)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lián)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xiàn),扣除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請問老師圖片中(3)境外的紅利所得,在企業(yè)所得稅匯算中怎么處理,也像境內(nèi)居民企業(yè)之間紅利所得一樣做免稅處理嗎?如果免稅怎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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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同學,不一樣,居民企業(yè)從境外分得的股息紅利,在我國是要正常納稅的;
預提稅扣稅前所得=43.2/(1-10%)=48(萬元);或43.2+4.8=48(萬元)
該筆分紅還原成境外B公司稅前所對應的所得=48/(1-20%)=60(萬元)
按我國稅法計算的抵免限額=60×25%=15(萬元)
由于A居民企業(yè)對境外B公司持股比例僅為18%,在我國只能抵扣其直接負擔的預提稅,不能抵扣其間接負擔的B公司所得稅。
境外所得應補稅=15-4.8=10.20(萬元)。
祝您學習愉快,如果滿意請留下五星好評,謝謝
2022 08/25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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