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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P貿易模式下進口增值稅抵扣

84784968| 提問時間:2017 06/08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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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8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我公司從日本進口一批貨物,采用DDP貿易方式,進口的增值稅和關稅均有日本方繳納。但進口增值稅發(fā)票抬頭開具我公司,日本方面就該稅金也向我們請款,實際上我們負擔了稅金。請問,該進口增值稅,我們能不能抵扣,謝謝。
2017 06/08 09:20
李老師2
2017 06/08 09:32
從理論上說,DDP是國外出口商負擔稅費,所以,這些稅費不能在計算增值稅時抵扣,也不能在計算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對于各種變種的ddp就比較麻煩了,最嚴格的稅法的掌握,進口稅費不能抵扣和扣除,收到出口商的稅費補償款,視同接受捐贈。所以,盡量不宜采用這些變種的ddp來操作。
李老師2
2017 06/08 09:34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貴公司從日本公司進口貨物采用DDP貿易方式。若貴公司為進口貨物單位,貴公司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繳納增值稅。進口貨物除用于不得抵扣范圍外,繳納的進口增值稅可憑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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