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這道題目,就是說在四個月內公司都是按照試用期的工資發(fā)放,而實際上只能最多試用兩個月,那為什么不是在本不該試用的兩個月多賠償損失的錢(4500x2-3600x2)=1800呢?明明之前還是發(fā)了一部分的錢的呀。還是說,哪怕發(fā)了,也要按照滿月工資全款再進行賠償呢?

84785005| 提問時間:2022 07/28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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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你好,同學,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條款中的試用期滿月工資,應理解為轉正后的工資標準。這相當于對用人單位的一種處罰手段,如果只是補發(fā)剩余未支付的,對用人單位來說沒有處罰的性質,勞動者的權益也就沒有辦法得到保障。祝您學習愉快,如果滿意請留下五星好評,謝謝
2022 07/28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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