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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jīng)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2.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3.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提示】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規(guī)定核定。 4.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jīng)濟利益。 ?老師,第3條“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是不是不包括在第3條里

84785025| 提問時間:2022 07/0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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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可以理解為第3條中的特殊情況,特殊優(yōu)惠政策。
2022 07/0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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