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單位為一家中央級行政單位,已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2019年1月1日起已執(zhí)行新的政府會計制度。甲單位內審部門對下列事項的做法提出質疑: 1.2020年基本支出預算控制數(shù)為5000萬元,其中,人員經費3500萬元、日常公用經費1500萬元;財務處在編報2020年“二上”預算時,認為本單位人員經費標準偏低,在下達的基本支出預算控制限額內對支出構成比例進行調整,即在預算草案中確定本級人員經費預算3000萬元、日常公用經費預算2000萬元。 2.2020年4月5日,甲單位召開辦公會,討論對一個在公開招標過程中因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而導致廢標項目的處理,辦公會決定為加快預算執(zhí)行進度,將招標方法變更為競爭性談判,并責成采購部門立即實施。 要求:判斷甲單位對各事項的做法是否正確;如不正確,說明理由。

84785037| 提問時間:2022 06/1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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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
1.甲單位的做法不正確。 理由:預算單位在編制基本支出預算時,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之間不得自主調整。不過,甲單位的財務處可以在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各自的支出經濟分類的款級科目之間進行必要的調劑,如可以減少會議費,增加差旅費等。 2.甲單位的做法不正確。 理由: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的情形外,應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2022 06/16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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