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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的奔馳品牌4S店A公司與本市的一家B公司簽訂了由B公司購買二臺分別價值158萬元和168萬元奔馳G系列越野車的購車合同,合同約定B公司簽約后支付30%的貨款(即97.8萬元),剩余款項在簽約一個月后的一周內支付,為了保證B公司到時能付款,雙方忘記 約定車輛由B公司上好牌照后再抵押給A公司。B公司將提到的車于二天內上好牌照后抵押給了A公司,并于三天內辦完了抵押登記手種法 續(xù)。一周后,因B公司有一筆50萬元的債務到期,正好其賬上無錢,因此其向C銀行借款50萬元,并將此二輛車作為抵押,抵押給了 C銀行。四周后B公司因一投資項目失敗,導致其發(fā)生重大損失。因此無力向A公司付款,也無力向C銀行還債。于是,A公司與C銀行 紛紛要求實現(xiàn)自己的抵押權,同時A公司要求自己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C銀行來實現(xiàn)。 請問:A公司的說法有無道理?為什么?

84785045| 提問時間:2022 06/15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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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A公司的說法有道理。因為A公司辦理抵押權優(yōu)先于銀行。
2022 06/15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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