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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chǎn)糧食白酒和啤酒。2019年5月“主營業(yè)務(wù)收入”賬戶反映銷售糧食白酒60000斤,取得不含銷售額105000元;銷售啤酒150噸,每噸不含稅售價2900元。在“其他業(yè)務(wù)收入”賬戶賬戶反映收取糧食白酒品牌使用費4200元;“其他應(yīng)付款”賬戶反映本月銷售糧食白酒收取包裝物押金9360元,銷售啤酒收取包裝物押金1130元。 計算該酒廠本月應(yīng)納消費稅稅額和增值稅稅額。

84784954| 提問時間:2022 05/18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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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默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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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中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本月應(yīng)納消費稅稅額=(105000+4200/1.13+9360/1.13)*20%+60000*0.5+220*150
2022 05/18 21:07
小默老師
2022 05/18 21:08
計算該酒廠本月應(yīng)納增值稅稅額=(105000+4200/1.13+9360/1.13)*13%+150*29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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