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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7]某公司(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委托外單位加工一批產品,發(fā)出原材料100000元,支付加工費用60000元、增值稅7800元,由受托方按照20%的適用稅率代收代繳消費稅40000元。產品已加工完畢并驗收入庫,簽發(fā)一張銀行支票支付加工費和消費稅。該公司產品按實際成本核算,加工收回產品直接用于銷售,不含稅售價為200000元。求受托方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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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借銀行存款1078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7800
-應交消費稅40000
2022 04/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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