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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共同出資設立甲公司。公司章程規(guī)定: (1)甲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其中,趙某、錢某分別以貨幣形式認繳150萬元,孫某以自有房產作價100萬元出資,李某以自有專利權作價100萬元出資。 (2)甲公司所有股東享有均等的表決權。此外甲公司的公司章程對于股東表決權事宜沒有其他特別約定。 2018年2月,甲公司擬實施以下事項:(1)由于經營資金不足,甲公司擬增資,以引入新的投資者。(2)股東趙某擬向銀行借款,提出由甲公司為其借款提供保證。 就上述事項,甲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進行審議,所有股東均參會表決。其中,趙某、錢某同意上述事項,孫某、李某不同意上述事項。 要求: (1)甲公司的公司章程關于股東表決權的規(guī)定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說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可以實施事項1?說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可以實施事項2?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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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1)甲公司的公司章程關于股東表決權的規(guī)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此,法律允許公司章程對有限公司股東的表決權作出不同于出資比例的規(guī)定。
(2)甲公司不可以實施事項(1)。根據公司法律制度,增加注冊資本須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實施。題述情況下,僅有趙某、錢某同意該事項,二人代表的表決權比例僅為1/2,因此甲公司不可以實施事項(1)。
(3)甲公司不可以實施事項(2)。根據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題述情況下,除擬接受擔保的股東趙某外,僅有錢某同意該事項,錢某持有的表決權并未達到其余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2,因此甲公司不可以實施事項(2)。
2022 04/2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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