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張某擬投資創(chuàng)業(yè),現就以下問題咨詢稅務師事務所: (1)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成立個人獨資企業(yè)在稅收上有什么差異?單純從稅收角度看,哪種組織形式更為有利? (2)如果張某成立的是個體工商戶,年收入50萬元,成本費用稅金20萬元,無綜合所得及其他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多少? (3)如果個體工商戶當年的支出共30萬元,但是生產經營支出與家庭支出無法準確劃分,生產經營支出可以扣除多少并說明理由。 (4)張某2020年8月從個體工商戶借款10萬元,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仍未歸還,也未用于生產經營,應如何處理?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所得應按規(guī)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將稅后利潤分配或轉增資本時,分配或轉增的部分,應該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yè),無需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其所得按經營所得繳納個稅,投資人提取稅后利潤或轉增資本時無需再次繳納個稅;單純從稅收角度考慮,建議成立個人獨資企業(yè)。
(2)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所以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500000-200000-60000=240000元,適用稅率20%,速算扣除數10500,應納稅額=240000×20%-10500=37500(元)
(3)可以扣除12萬元。理由: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準予扣除,因此可以扣除30×40%=12(萬元)
(4)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張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0000×20%=20000(元)
2022 04/25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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