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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年10月1日,甲公司與長江公司簽訂合同,將其擁有的兩項專利技術X和Y授權給長江公司使用。假定兩項授權均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其中授予專利技術X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X和Y的單獨售價分別為80萬元和100萬元。合同約定,授權使用專利技術X的價格為30萬元(款項已于當日收到);授權使用專利技術Y的價格為長江公司使用該專利技術所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銷售額的5%。甲公司估計其就授權使用Y而有權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為150萬元。假設專利技術Y在合同開始時轉讓給客戶,而專利技術X則在三個月后轉讓。2×20年10月客戶的首月使用專利技術Y銷售所產(chǎn)生的特許權使用費為60萬元,款項已于10月31日收到。要求:計算甲公司2×20年10月因專利技術X和Y應確認的收入,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84784984| 提問時間:2022 04/21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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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
答案】因專利技術X和Y的合同價款均未能反映各自的單獨售價,因此,甲公司基于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分別為80萬元和100萬元)將交易價格30萬元及應按銷售額確認的特許權使用費60萬元,分攤至專利技術X和專利技術Y,2×20年10月1日,轉讓專利技術Y時,甲公司將分攤至專利技術Y的16.67萬元(100÷180×30)確認為收入;甲公司將分攤至專利技術X的13.33萬元(80÷180×30)確認為合同負債,三個月后轉讓時確認為收入; 企業(yè)向客戶授予知識產(chǎn)權許可,并約定按客戶實際銷售或使用情況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當在下列兩項孰晚的時點確認收入:①客戶后續(xù)銷售或使用行為實際發(fā)生;②企業(yè)履行相關履約義務。因此,2×20年10月企業(yè)應將分攤至專利技術Y(已轉讓給客戶,因此是已履行的履約義務)的33.33萬元(100÷180×60)確認為收入,并將分攤至專利技術X的26.67萬元(80÷180×60)確認為一項合同負債[盡管乙公司已發(fā)生后續(xù)銷售,但分攤至特許權使用費的履約義務(轉讓專利技術X)尚未得到履行];2×20年10月確認合同負債=13.33+26.67=40(萬元). 綜上,甲公司2×20年10月份確認收入=16.67+33.33=50(萬元)。 會計分錄: 2×20年10月1日 借:銀行存款30 貸:合同負債——X專利技術13.33 主營業(yè)務收入——Y專利技術16.67 2×20年10月31日 借:銀行存款60 貸:合同負債——X專利技術26.67 主營業(yè)務收入——Y專利技術33.33
2022 04/21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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