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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業(yè)員工王某每月工資18 000元,每月符合規(guī)定的專項扣除2800元、專項附加扣除1 500元;另外,王某2019年2月在其他單位兼職,取得收入3 500元。 [18 000×12+3 500×(1-20%)-60 000-2 800×12-1 500×12]×10%-2 520 為什么是用1-20%不是用減去八百呢

84785044| 提問時間:2022 04/2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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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4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他的兼職不是收入沒有超過4000元嗎
2022 04/21 15:10
小萬老師
2022 04/21 15:11
同學你好,計算綜合所得的時候(就是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勞務報酬不區(qū)分是否超過4000,都是按照收入*20%作為費用減除。只有預繳的時候才區(qū)分不超過4000是按800減除費用,超過4000是按收入*20%作為減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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