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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公司自產(chǎn)的水泥用于建造廠房,或者將外購的的水泥用于建造廠房都不視為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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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是的,營改增之后,企業(yè)將自產(chǎn)或外購的產(chǎn)品用于在建工程,不再視同銷售,因為不動產(chǎn)同樣征收增值稅,在以后廠房轉讓或出售時,計征增值稅,納稅鏈接沒有斷裂。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022 04/19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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