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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A105050實際發(fā)生額是5.31號之前發(fā)放的工資,5月31日前這期間也包含發(fā)了2022年1月的工資,但總金額未超2021年應付職工薪酬賬載金額,這里可不可以填5.31前所有應付職工薪酬借方發(fā)生額?(也就是包含著發(fā)放的2022年1月的工資)

84785025| 提問時間:2022 04/19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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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師,高級會計師考試(83分),中級會計師
你好!可以填5.31前所有應付職工薪酬借方發(fā)生額(是發(fā)放的2021年的工資,不包括發(fā)放的2022年工資的)
2022 04/19 15:15
84785025
2022 04/19 15:37
2022年5月31日后付了2021工資未付部分,2023年5.31之前匯算清繳時再將這部分加到實際發(fā)生額里做納稅調減對嗎?
蔣飛老師
2022 04/19 15:52
是的,你的理解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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