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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1)①E公司提示付款的時間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題目中是見票后3個月付款,自見票日即承兌日4月10日開始計算3個月,到期日是7月10日。在本題中,提示付款期限為7月10日~7月20日。
②商業(yè)匯票的持票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E公司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時間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的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3日)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3)如果E公司于2017年4月1日才向B公司發(fā)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權喪失。根據規(guī)定,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在本題中,持票人E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被拒絕付款后,應當在6個月內行使追索權,否則該票據權利歸于消滅。
(4)如果E公司于2018年7月5日才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其票據權利并未喪失。根據規(guī)定,持票人對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在本題中,該匯票的到期日為2016年7月10日,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在2018年7月10日之前并不消滅。
(5)如C公司未在匯票上簽章,不構成票據質押。根據規(guī)定,如果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022 04/14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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