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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3%。原材料采用實際成本法核算,發(fā)出材料采用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計價。甲公司2019年6月份發(fā)生的與A材料有關的業(yè)務如下: (1)1日,“原材料——A材料”科目余額20 000元(共2 000千克,其中含5月末驗收入庫但因發(fā)票賬單未到而以2 000元暫估入賬的A材料200千克),暫估入賬A材料的會計分錄 5日,收到5月末以暫估價入賬的A材料的發(fā)票賬單,貨款為1 800元,增值稅稅額為234元,運輸費400元,增值稅稅額為36元,全部款項已用轉(zhuǎn)賬支票轉(zhuǎn)訖 做會計分錄

84784955| 提問時間:2022 04/12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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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借原材料-暫估-2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2000 借原材料2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270 貸銀行存款2470
2022 04/12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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