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5月經營狀況如下: 業(yè)務一:用高粱生產的食用酒精作為酒基,生產42度清香白酒,當月銷售25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金額20萬元。 業(yè)務二:將自產的食用酒精作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劑調制成20度的配制保健酒(有國食健字批號),當月全部銷售,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金額22萬元。 業(yè)務三:生產14度青梅酒一批,將90%的青梅酒對外銷售,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金額36萬元、稅額4.68萬元,款項未收到。 業(yè)務四:將剩余10%的青梅酒用于生產酒心巧克力,采用賒銷方式銷售、不含稅總價為20萬元,貨已經交付,合同約定6月30日付款。 (其他相關資料:白酒的消費稅稅率為20%加0.5元/500克,其他酒的消費稅稅率為10%) 要求: (1)業(yè)務一應繳納的消費稅。 (2)業(yè)務二應繳納的消費稅。 (3)業(yè)務三應繳納的消費稅。 (4)業(yè)務四應繳納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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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參考答案:
(1)應納的消費稅=25×0.1+20×20%=6.5(萬元)。
(2)應納的消費稅=22×10%=2.2(萬元)。
(3)應納的消費稅=36×10%=3.6(萬元)。
(4)應納的消費稅=36÷90%×10%×10%=0.4(萬元)
2022 04/11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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