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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費補貼、交通補貼、住房補貼固定與工資一起發(fā)放,符合國稅函[2009]3號一條工資相關要求的,可以作為工資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而不計入福利費的額度內。 財企[2009]242號二、企業(yè)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jīng)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fā)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請問老師單位是與工資一同發(fā)放的,但是沒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

84785035| 提問時間:2022 04/09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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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與工資一同發(fā)放的視為工資薪金所得,沒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這個形式并不會改變其屬于工資的實質
2022 04/0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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