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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5月發(fā)生下列業(yè)務:①以一批金銀首飾抵償欠付丙企業(yè)貨款價稅合計11.3萬元,并向丙企業(y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甲企業(yè)該批金銀首飾的成本為8萬元;若按同類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該批首飾的不含稅價格為10萬元;若按同類商品最高銷售價格計算,該批首飾的不含稅價格為11萬元。②零售金銀首飾取得含增值稅銷售額10.17萬元,其中句括以舊換新首飾的含增值稅銷售額5.65萬元。在以舊換新業(yè)務中,舊首飾作價的含增值稅金額為3.39萬元,甲企業(yè)實際收取的含增值稅金額為2.26萬元。要求:(1)計算甲企業(yè)以金銀首飾抵償欠款的增值稅銷項稅額。(2)計算甲企業(yè)零售金銀首飾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2 03/28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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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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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1)計算甲企業(yè)以金銀首飾抵償欠款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10*13%=1.3
2022 03/28 19:56
暖暖老師
2022 03/28 19:56
(2)計算甲企業(yè)零售金銀首飾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10.17/1.13*0.1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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