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yè),原材料按計劃成本法計價核算,月初,“原材料”科目借方余額為108,800元,“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借方余額為2,028元,“材料采購/A材料”科目借方余額為13,000元。2019年8月材料相關資料如下(下列采購業(yè)務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已認證)(“應交稅費”需設置明細科目核算): (1)5日,企業(yè)上月從乙公司購入的A材料1,500千克到達企業(yè),全部驗收入庫,A材料的單位計劃成本為6.8元/千克。根據(jù)業(yè)務編制會計分錄。 (2)12日,向甲公司購入A材料10,0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列示價款為7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9,100元,甲公司墊付運雜費,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列示運費2,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80元,上述價稅款已通過匯兌方式支付,材料尚未到達企業(yè)。根據(jù)業(yè)務編制會計分錄。

84784949| 提問時間:2022 03/2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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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1借原材料10200 材料成本差異2800 貸材料采購13000
2022 03/24 16:56
暖暖老師
2022 03/24 16:57
2、借材料采購7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9280 貸銀行存款8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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