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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萬某為了生效周轉(zhuǎn)向韓某借款30萬元,于2014年10月11日到期,但由于萬某生意失敗無法歸還。韓某于2014年12月1日再次向萬某索要該筆借款,萬某依舊無法歸還。根據(jù)《民事訴訟法》,韓某有權(quán)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間為 A.2014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 B.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 C.2014年10月12日至2017年10月11日 D.2014年10月11月至2016年10月11日

84785007| 提問時間:2021 12/2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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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慧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您好 是C選項 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滿3年
2021 12/27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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