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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4月1日,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fā)一張3個月后付款且經(jīng)丙公司承兌的商業(yè)匯票。2021年4月20日,乙公司為支付技術服務費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乙公司背書時在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 2021年5月20日,丁公司為支付貨款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戊公司。戊公司要求提供擔保,己公司作為保證人在匯票的正面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但未記載保證日期和被保證人的名稱。2021年7月4日,戊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與甲公司發(fā)生經(jīng)濟糾紛為由拒絕付款,并出具了拒絕證明??紤]到乙公司經(jīng)濟實力最為雄厚,戊公司首先向乙公司發(fā)出追索通知,遭到乙公司的拒絕。 該匯票的被保證人是誰?并說明理由。 (4)保證日期是哪一天?并說明理由。

84784980| 提問時間:2021 12/1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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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
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也就是丙公司,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匯票到期日為保證日期,也就是7月1日
2021 12/1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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