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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現(xiàn)代服務業(yè)進項加計扣除是怎樣的

84785046| 提問時間:2021 11/2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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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同學你好 2019現(xiàn)代服務業(yè)加計扣除最新政策 根據(jù)《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即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1、納稅人類別判斷.加計抵減政策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能適用 2、行業(yè)、銷售額占比判斷. a.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b.銷售額占比=四項服務合計銷售額/全部銷售額.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加計抵減政策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但在確定主營業(yè)務時參與計算的銷售額,不僅指納稅人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后的銷售額,其在小規(guī)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是可以參與計算的. c.銷售額占比的計算區(qū)間. 4月1日前成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間四項服務銷售額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以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計算; 4月1日以后成立的納稅人,成立后的前3個月暫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待滿3個月,再以這3個月的銷售額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如超過50%,可以自第4個月開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此前未計提加計抵減額的3個月,可按規(guī)定補充計提加計抵減額. 還有一種情況,某些新成立的納稅人,可能成立后的前3個月未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如果前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在當年內(nèi)自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往后計算3個月來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其次、若符合適用條件,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1、聲明規(guī)定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注意, 加計抵減政策按年適用、按年動態(tài)調(diào)整.一旦確定適用與否,當年不再調(diào)整.到了下一年度,納稅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來重新確定該年度能否適用.這里的年度是指會計年度,而不是連續(xù)12個月的概念. 2、聲明表中勾選行業(yè). 只能單選,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yè)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yè). 再次、具體抵減計算操作步驟 1、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公式: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注意,如果納稅人滿足加計抵減條件,但因各種原因并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允許納稅人在此后補充計提,補充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再追溯抵減和調(diào)整前期的應納稅額,但可抵減以后期間的應納稅額. 2、計算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 公式: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diào)減加計抵減額. 3、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納稅人以抵減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項服務行業(yè)范圍 享受四項服務加計抵減政策的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加計抵減政策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
2021 11/23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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