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好,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lián)方披露第三條中寫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lián)方”那為什么注會教材中沒有寫過“兩方或兩方以上受同一方重大影響”這句話呢,在書中兩方或兩方以上為什么只包含控制和共同控制的情況呢

84785044| 提問時間:2021 11/09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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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
你好,教材是根據要考的內容編制的,所以未必會和準則的表述一模一樣,沒有寫的內容都不會考
2021 11/09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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