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舉一反三】某公司2017年10月份接受捐贈的設備一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該設備價值10萬元;發(fā)生運費1萬元,取得運輸企業(yè)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未做賬務處理。(假設:直線法,預計年限10年) 調(diào)增會計利潤=(10+1.7)-(10+1)÷120×2=11.52 (萬元) 調(diào)增應納稅所得額=同上 增值稅進項稅額=1.7+1×11%=1.81(萬元) 請問老師,調(diào)增會計利潤為什么不是=(10+1.7+1)-(10+1)÷120×2=11.52 (萬元) ,為什么不加運費1.09萬元 要減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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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1運費不是捐贈的是我們實際繳納的
2021 08/24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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