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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jīng)濟法中哪些行為應該視同銷售?哪些應該進項轉(zhuǎn)出?

84784980| 提問時間:2021 08/21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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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你好,同學! 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進項稅額轉(zhuǎn)出: 1.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事后改變用途(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或者因管理不善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應當將其進項稅額轉(zhuǎn)出(從當期發(fā)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2.因進貨退回或者折讓而收回的進項稅額,應從發(fā)生進貨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2021 08/21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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